(星島日報2014年3月7日)
全城熱議一七年行政長官普選方案之時,筆者拜讀了戴耀廷先生的大作《香港的憲政之路》(中華書局一0年版),感覺幾個問題需要澄清。
首先,一七年行政長官普選方案,並非孤立的政治選舉事件,而是香港憲政發展的一個重要里程碑。任何國家、地區的憲政之路也並非一成不變的教條。海內外的理論和實踐均表明,憲政的歷程是立憲、制憲、行憲及監憲的動態過程。在『一國兩制』的框架下,基本法雖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獨立憲法,但是屬於特別行政區的憲制性法律。戴先生在專著中也承認,香港人參與基本法的制定遠較港英殖民地的憲制性文件為多。因此,行政長官普選方案,尤其是提名方式,需嚴格遵守基本法的框架、以及全國人大的相關法律文件。從法律角度看,公民提名繞開了基本法第四十五條所規定的提名委員會的『實質提名權』,因而是不合法的。
民主发展须循序渐进
其次,行憲過程本身是憲制中各權力單位之間的互動關係,亦稱憲制博弈。這一點,戴先生的專著有較為完整的闡述,包括:『中央與地方政府、政府中的行政立法與司法機構及其人員、不同的政黨及政治組織、公民社會中的各群體、市場中的各類型企業、以及各個別的公民』。戴先生亦認同,各權力單位承受着實施地區的歷史、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背景因素的影響。既然如此,所謂『公民提名』的方案實際上就忽視了戴先生專著中列明的其他『不可忽視』的權力單位。香港回歸祖國後,才真正開始逐步推進民主政治的建設。但是香港的社會、經濟現實以及未來一段時間,所面臨的發展挑戰,決定了本港民主發展,必須以循序漸進的原則推進,特別是要體現相關權力單位的均衡參與原則。
提委会避免多数人滥权
第三,『公民提名』並非確保憲治與民主良性互動的充分且必要條件。戴先生承認,『民主的制度在很多情況下都採用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來作決定。若單以此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來決定一切,那就會出現大多數人暴政的危機,少數人的基本權益被大多數人所剝奪』。因此,基本法及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所指明的具備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將能更好地尊重民主精神,避免大多數人濫權。
在歷史長河之中,香港的民主發展以及憲政之路才剛剛起步。戴先生在專著中承認,港英政府在八十年代引進代議制、以及九十年代制定人權法等,『未必單純是為了要為香港建立憲政…..或是為了要增加與中國政府談判香港前途問題時的政治籌碼』。
回歸以來,香港立法會的組成及選舉辦法、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組成等等,表明香港的民主憲政正穩步向前推進。公道自在人心,我相信,每一個真正從心裏願意落實雙普選的港人,都會旗幟鮮明地對『公民提名』說『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