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耀新先生

  香港的政治基石

(星島日報2014年1月17日) 九七年七月一日香港回歸後,港人能享受今天的生活方式,全憑當年鄧小平智慧地訂下的《一國兩制》方針政策,而《一國兩制》的實施全賴於對《基本法》的遵守及執行,《基本法》充分保護港人的基本權利及自由,《基本法》更明確規定了中央與香港特區的關係,規定了香港特區的政治體制,中央和香港特區都按照《基本法》的規定行使權力,香港特區的管理完全在法治的軌道上進行,因此任何香港特首的最重要的基本條件,是要全力擁護《一國兩制》及《基本法》,因為這是香港特區的政治基石,亦是港人的福祉所在。 違法方案延誤政改機會 假如香港特首並不擁護《一國兩制》及《基本法》,《一國兩制》將變成形同虛設,在充分保護香港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方面,亦會無法可依,中央與香港特區的關係將變得混亂。所以如果香港特首不擁護《一國兩制》及《基本法》,不但無法建立香港特區的民主制度;更重要的是,這將嚴重傷害香港特區和中央關係,令香港特區及港人帶來災難性的後果,因此任何香港特首或特首候選人,必須全力擁護《一國兩制》及《基本法》。 既然《基本法》對港人如此重要而法治是港人重要的核心價值,因此尊重及遵守《基本法》是香港公民的責任。但現時針對《二0一七年行政長官及二0一六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討論,社會上引起了廣泛的關注,不同層面和界別提出不同意見,不過部分人士提出一些違反《基本法》的方案,如果任由這些違法方案成為主導產生辦法的討論,這樣將對香港的政改產生負面的作用;首先可能引領社會上的討論走上對立和偏激化,最終令產生辦法沒法落實,因而令香港延誤了政改的機會。其次,如果社會聚焦於這些違反《基本法》的方案,必會浪費了完善方案和凝聚共識的時間及機會。 《基本法》框架內落實民主 事實上,《基本法》已規定了香港特區實行的各種制度,包括特首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和第六十八條分別規定,根據香港特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最終達至特首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及立法會全部議員普選產生的目標。此外,根據《基本法》第一五八條,全國人大常委會擁有對《基本法》的最終解釋權。因此,產生辦法的討論有兩個重點,第一是法律上是合法,必須按照《基本法》及人大常委解釋的框架下進行;第二是政治上合理,候選人必須擁護《一國兩制》及《基本法》。與其被一些違反《基本法》的方案牽著鼻子走,不如依法地在《基本法》的框架內落實香港特區的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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