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佔中」是基於什麼信念? (下)

(星島日報2014年5月2日) 香港歷史上有關「佔領」這兩個字,第一次是於一八四二年香港被英國佔領,中国因鴉片戰爭而被迫簽定「南京條約」。第二次是於一九四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至一九四五年八月十五日香港被日本佔領。抚今追昔,「佔領」這個詞是有惡意的,充滿挑釁性,談不上以愛與和平下進行,活動是會破壞秩序,造成分化,沒有可能帶來一個寬容和關愛的社會,怎可說非暴力抗爭呢!這個活動的基本信念是模糊不清,對民族沒有感情,對國家沒有忠誠,違背信念的人不會有成功的希望,也不得民心,那有人會支持呢? 我們經常看見新聞報導有關政治爭拗問題而產生暴力衝突如泰國、埃及等,都會嚴重影響當地人民生命及財產安全,重創旅遊業及經濟發展,其主要原因是某些政冶人物制造社會一些議題,煽動民粹主义,鼓励其支持者分化及破壞社會各階層的互信關係,務求不擇手段打擊政敵,達到成為該國的執政黨。 公民抗命還是暴民亂港 我們相信真正公民社會運動所訴求公義必須在法律體系內實現。如果在法律體系外爭取,就會產生「暴民政治」,暴民就會綁架民主,要脅政府,使政府管治能力大大下降,政治及經濟嚴重倒退,民不聊生。香港的法律基礎是源於《基本法》,我們必須在《基本法》的原則下實行普選行政長官, 這才符合民主及公義社會的發展。 中環一直以來是政治及經濟之心臟地帶,如果真的是被佔領了,香港政冶及經濟就會受到嚴重打擊,我們努力耕耘的成果完全白費,所以我們堅決不要盲目的民主運動! 在不同民意調查中,有六至八成香港市民坚决反對或憂慮佔中。大多數市民都渴望看見國家政治更開明及更民主,這是我們共同的價值觀及每個香港人所樂見的現象。同時我們相信應以循序漸進,互相尊重,有商有量的大原則下實現普選特首。绝不能以加速民主為藉口,制造議題,強行擾亂社會秩序及經濟。特别是,我们绝不允许部分人士置全体港人的长远福祉和国家根本利益于不顾,鼓吹极端民粹主义、践踏尊重法制的核心价值、破坏香港保持稳定繁荣的社会与经济基础! 我们坚信,只有香港在經濟持續發展及民生持續改善,一步一步達至共融和諧的社會,才可建立文明民主的制度。 最後,我們廣大市民不會讓少數人主宰一切,多數人被迫沉默,我們將團結所有為國家、為民族、為真正公義的香港人反對不公義的政治活動來破壞經濟,因為香港是我家!

更多內容


  「和平佔中」是基於甚麼信念? (上)

(星島日報2014年4月18日) 「讓愛與和平佔領中環」(簡稱「和平佔中」)的網站裏提出:「和平佔中」的信念是源於所謂「公民抗命」,為了爭取二0一七年實行符合國際標準的特首普選。「公民抗命」最早是由美國人亨利梭羅在一八四八年時倡議,其意是指公民主動拒絕遵守不合理的法律、要求或命令,而不訴諸暴力,梭羅以拒絕交稅來抗議奴隸制度及與墨西哥的戰爭,因此而入獄,引起民眾對奴隸制的反思。 另外的公民抗命著名例子,有印度聖雄甘地帶領印度脫離英國殖民的統治。甘地提倡的不服從運動,反對不公義的法律、違反該法律、然後承擔其後果。 他相信民眾以安靜而莊嚴的態度去反對不公平的抵抗方法,必然能夠喚起當權者的良心,而降低敵意。最後,當權者不但無法逼使抵抗者的屈服,反而會改變自己的思想,達至共融。真正的和諧不單是沒有矛盾衝突,反而得讓公義彰顯。 公民抗命採非暴力手段 還有馬丁路德金在美國對抗種族隔離政策時,他要思考如何團結黑人對抗不義的制度。馬丁路德金認為:真正的和平主義不是不抵抗罪惡,而是以非暴力手段正面迎戰罪惡,要赢取他們的理解和尊重。運動最終是要帶來一個寬容和關愛的社會,以愛戰勝恨,不單要避免衝突,更要避免內心的怨恨。馬丁路德金帶領的公民抗命,引發全國對種族問題的辯論,最後成為了黑人平權運動和公民抗命的里程碑。 以上名人所提出的信念,是向全世界展現出他們是以非暴力的手段、以愛與和平形式去反對不公平的抵抗方法,他們都是為自己的國家、為自己的民族、為達至共融社會而對抗,他們的影響是深遠的。 為滿足私欲 十分自私 但「佔領中環」這行動是基於甚麽理念而反抗呢?他們將以上名人的信念,強加入當作成為「佔領中環」的信念,渾淆視聽,難道他們真的為自己的國家和民族而反抗?現在香港已回歸祖國,近期有些人還拿着港英旗去示威巡遊,去欺壓及傷害自己的同胞的感情,企圖造成社會分化,希望他們醒覺為甚麽聖雄甘地,為反對英國黑暗統治而提倡不服從運動,為甚麽馬丁路德金為了黑人平權運動而作出抵抗。 如果任何政治活動的背後是沒有為國家、沒有為民族、沒有為經濟及沒有為改善民生,完全為了藉着這次活動去擾亂政治、破壞經濟及影響市民正常生活,為他們滿足自己的私慾而一意孤行,是自私的表現,這些政治活動是得不到人民的支持的。 如果他們提出不愛國的人都可當特首,這完全違背了不服從運動的先河者的信念「熱愛國家及人民」,明顯地他們不是為自己的國家,而是不滿這種選特首的規則而作政治爭拗,製造矛盾,阻撓香港文明的民主進步!

更多內容


  民主選舉 有法可依

(星島日報2014年4月4日) 《基本法》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性文件,由全國人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制定並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制度和政策,均要以此為依據。 一九九0年四月通過的香港基本法,在正文第四十五條規定了最終實現「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行政長官」的目標,在附件一規定了普選前的選舉安排。二00七年十二月全國人大常委員會在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二0一二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及有關普選問題的決定中,规定行政長官普選時的提名委員會「可參照選舉委員會的現行規定組成」。基本法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對選舉有其特定的規定,也是受全部香港市民統一認知的定義,不容置疑! 增加提委會人數難操作 提名委员会的组成,可参照現行的選舉委員會的組成框架設計。衆所周知,同一部法律所采用的同一用詞,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根據上下文具有其它含義,應當作同一理解。按照這一解釋,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廣泛代表性』一詞,應當與附件一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中所規定的『廣泛代表性』一詞具有同樣的含義。具体而言,目前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由工商、金融界,專業界,勞工、社會服務、宗教等界,立法會議員、區域組織代表、港區全國人大代表、港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等四個界別組成。同样,一七年行政长官提名委员会的组成也必须遵循这一分界别、同比例的原则。 提名委员会的人数,应该维持现行選委會的一千二百人,每個界別三百人,短期內沒有必要再擴大。現在距離二0一七年首次普選的時間已經很緊,在短短的時間內,要增加提名委員會的人數,操作難度很大,況且現在的一千二百人的選委會已經具有相當的代表性,符合全國人大常委會『一二•二九』決定中,關於普選行政長官時的提委會可參照基本法附件一有關選委會的現行規定組成的要求,有利於提委會與選委會的銜接。 變革愈小 愈有利穩定 現行的行政长官選举委员會的界別分組已經運作多年,相對穩定,已被香港市民熟悉和接受,如果突然改變,可能會引起不必要的社會爭議。而且二0一七年将是香港首次普選行政长官,選舉制度變革愈小,越有利於社會穩定。 民主是全人類共同的追求,但發展民主需要時間,需要條件,需要根據各國和地區的實際情況而定,欲速則不達,這是有許多歷史例證的。因此,『循序漸進』是穩健的做法,是符合客觀實際的做法。香港政制的任何演變,都不能脫離香港的歷史和現實,不能脫離基本法起草過程中所表達的立法原意,我相信香港最終將實現全民普選的目標。

更多內容


  談二0一七年特首選舉方案

(星島日報2014年3月21日) 二0一七年香港行政長官選舉方案爭論焦點在於候選人提名方式。 《基本法》條文清晰 從法治(Rule of Law)角度看,《基本法》第四十五(二)條明確指出:「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這一規定清晰地排除了真普選聯盟提出的另外兩種方式,即:其一,公民提名:參選人獲得百分之一登記選民具名聯署提名;其二,政黨提名:於最近一次立法會選舉中,獲得直選部分全香港總有效票數百分之五或以上的政黨或政治團體,單獨或聯合提名一名參選人。有關是否需要重新演繹基本法的上述規定,以包含其他類型的提名途徑,筆者認同律政司司長袁國強及其引述的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觀點,即「若文字清晰及不存在模稜兩可之處,則也許沒有空間或需要去作進一步推敲」。 當然,從民主憲政角度我們不可否認,上述公民提名及政黨提名均具有一定的民意基礎和民主成分,然而它們並非實現普選、建設民主政治的必要條件。與其以「佔領中環」的極端方式表達政治意圖,或者是挑戰基本法增加另類提名,不如以理性思路探討如何包容公民推薦、政黨推薦的民意基礎。事實上,每個國家或地區獨特的憲政發展歷史和特點,決定了其特定的民主選舉路徑。香港回歸前,港英殖民地政府實際上有法治而無民主憲政 – 即依殖民地「法」律而管「治」。香港回歸後,特區政府按照基本法依法施政、循序漸進推進民主憲政。 在推進民主憲政的過程當中,全人類都不可回避的一個共同挑戰是如何處理民主與法治的關係。筆者在此引用周天瑋先生(《蘇格拉底與孟子的虛擬對話 – 構建法治理想國》)的一段描述:「一味追求民主而不努力奠定法治基礎,會造成人民的自由權利實際上的喪失。因為民主的解放雖然可能帶來自由權利的擴充,但卻不能對自由提供持續而有效的保護」。如果我們回顧過去幾年發生在烏克蘭的新「三國演義」(季莫申科、尤先科、亞努科維奇)鬧劇,我們對此將有更深刻的理解。 尊重法治 理性探討 人類法治的歷史已經有數千年,公元前五三六年春秋鄭國鑄刑書於鼎,公元前四五0年古羅馬設立十二銅表,代表着將法律所代表的公平正義分配給一般平民。相比之下,人類民主憲政的歷史卻不過區區數百年,而今天值得我們廣為推崇的民主憲政成就,無一不是法治的結果。西方現代的法治思想更是設立了以下四個座標,作為法治社會的規範與目標:一是排除人治的專斷,二是維護個人的自由,三是政府依法行事而本身受到法律規範,四是守法作為一種道德承擔。 如果我們承認尊重法治是香港社會的核心價值,如果我們願意按期落實雙普選、推進香港民主憲政建設,那麼我們還有什麼理由不能回到理性探討的軌道上來呢?

更多內容


  『公民提名』偏离《香港的宪政之路》

(星島日報2014年3月7日) 全城熱議一七年行政長官普選方案之時,筆者拜讀了戴耀廷先生的大作《香港的憲政之路》(中華書局一0年版),感覺幾個問題需要澄清。 首先,一七年行政長官普選方案,並非孤立的政治選舉事件,而是香港憲政發展的一個重要里程碑。任何國家、地區的憲政之路也並非一成不變的教條。海內外的理論和實踐均表明,憲政的歷程是立憲、制憲、行憲及監憲的動態過程。在『一國兩制』的框架下,基本法雖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獨立憲法,但是屬於特別行政區的憲制性法律。戴先生在專著中也承認,香港人參與基本法的制定遠較港英殖民地的憲制性文件為多。因此,行政長官普選方案,尤其是提名方式,需嚴格遵守基本法的框架、以及全國人大的相關法律文件。從法律角度看,公民提名繞開了基本法第四十五條所規定的提名委員會的『實質提名權』,因而是不合法的。 民主发展须循序渐进 其次,行憲過程本身是憲制中各權力單位之間的互動關係,亦稱憲制博弈。這一點,戴先生的專著有較為完整的闡述,包括:『中央與地方政府、政府中的行政立法與司法機構及其人員、不同的政黨及政治組織、公民社會中的各群體、市場中的各類型企業、以及各個別的公民』。戴先生亦認同,各權力單位承受着實施地區的歷史、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背景因素的影響。既然如此,所謂『公民提名』的方案實際上就忽視了戴先生專著中列明的其他『不可忽視』的權力單位。香港回歸祖國後,才真正開始逐步推進民主政治的建設。但是香港的社會、經濟現實以及未來一段時間,所面臨的發展挑戰,決定了本港民主發展,必須以循序漸進的原則推進,特別是要體現相關權力單位的均衡參與原則。 提委会避免多数人滥权 第三,『公民提名』並非確保憲治與民主良性互動的充分且必要條件。戴先生承認,『民主的制度在很多情況下都採用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來作決定。若單以此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來決定一切,那就會出現大多數人暴政的危機,少數人的基本權益被大多數人所剝奪』。因此,基本法及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所指明的具備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將能更好地尊重民主精神,避免大多數人濫權。 在歷史長河之中,香港的民主發展以及憲政之路才剛剛起步。戴先生在專著中承認,港英政府在八十年代引進代議制、以及九十年代制定人權法等,『未必單純是為了要為香港建立憲政…..或是為了要增加與中國政府談判香港前途問題時的政治籌碼』。 回歸以來,香港立法會的組成及選舉辦法、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組成等等,表明香港的民主憲政正穩步向前推進。公道自在人心,我相信,每一個真正從心裏願意落實雙普選的港人,都會旗幟鮮明地對『公民提名』說『不』。

更多內容


  辛亥革命對香港普選方案的啟迪

(星島日報2014年2月21日) 坊間熱議普選方案之餘,筆者重溫辛亥革命簡史,感觸頗深。辛亥革命結束了滿洲貴族統治中國二百六十八年的歷史、也終結了在中國延續二千多年的封建君主制度。隨後的百多年來,中華民族從來沒有停止過對民主的嚮往和追求,期間經歷的風雨歷程構成了中國近代史的一條主線。 從內部因素來看,從武昌新軍的第一槍到南京臨時政府成立 – 這其實是亞洲第一個共和國 – 前後不過八十多天。在激烈的爭辯之後,臨時政府通過了總統制、兩院制(即元老院和代議院)這一明顯模仿美國的制度。然而南京臨時政府卻維持不到三個月時間。為何這一當時世界最先進的制度無法在中國落地生根?南京政府的北伐夭折與短壽,一個直接原因是其財政困難。 財政困難 民主短壽 武昌起義後,各國公使團強行決定,將中國各海關淨存稅款匯解上海,存入滙豐銀行等三家外國銀行,作為償還外債之用。臨時政府最困難的時候,金庫僅存十洋。在此困難時刻,臨時政府甚至差點被迫(一說被誘)以一千萬元租讓中國滿洲予日本三井物產公司。而三井公司其實是在日本政府授意下,趁人之危而欲取中國東北。若此事不幸發生,則孫中山一世英名俱毀,且將是對民主制度的極大諷刺。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臨時政府及中國近代史上的第一次民主嘗試,已經深刻地反映了這一點。 從外部因素看,中國的事情從來也就不是只有中國人關心,外國列強沒有一刻曾停止過考慮如何從中國擷取最大利益。當年英國侵華全權代表砵甸乍(Henry Pottinger)向英國人宣告,“他已為他們的生意打開了一個新的世界,這個世界是這樣的廣闊,傾蘭開廈全部工廠的出產也不夠供給她一省的衣料的。”歷史已經告訴我們,英格蘭的衣料一般,反而是隨後武裝鴉片走私,開啟了中國苦難深重的近代史。 警惕外來勢力干預 再看列強對於南京臨時政府和中國民主制度的態度。最初他們普遍希望在中國建立君主立憲制度,以延續、甚至進一步擴大其在華利益。列強當中,日本先是聯絡英國,企圖迫使革命黨人接受君主立憲方案;隨後又串通俄國,企圖以武力干涉,派部隊佔領天津、北京,以「支持」中國皇帝;然後又嘗試滿蒙「獨立」;俄國就直接唆使外蒙「獨立」。英國公使朱爾典在武昌起義之初,就明確指示,將保護「英國人生命財產的安全和我們在漢口的利益」作為首要任務。 前事不忘,後事之師。今天,當我們探討香港的民主發展道路時,我們的確需要牢記兩點,一是民主發展必然是循序漸進的,最終需服從於、取決於經濟基礎。二是香港的民主發展,是我們港人的內部事務,我們需要警惕任何挑戰「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舉動、尤其是來自外部勢力的干預。在這方面,歷史是一面很好的鏡子。

更多內容


  香港的政治基石

(星島日報2014年1月17日) 九七年七月一日香港回歸後,港人能享受今天的生活方式,全憑當年鄧小平智慧地訂下的《一國兩制》方針政策,而《一國兩制》的實施全賴於對《基本法》的遵守及執行,《基本法》充分保護港人的基本權利及自由,《基本法》更明確規定了中央與香港特區的關係,規定了香港特區的政治體制,中央和香港特區都按照《基本法》的規定行使權力,香港特區的管理完全在法治的軌道上進行,因此任何香港特首的最重要的基本條件,是要全力擁護《一國兩制》及《基本法》,因為這是香港特區的政治基石,亦是港人的福祉所在。 違法方案延誤政改機會 假如香港特首並不擁護《一國兩制》及《基本法》,《一國兩制》將變成形同虛設,在充分保護香港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方面,亦會無法可依,中央與香港特區的關係將變得混亂。所以如果香港特首不擁護《一國兩制》及《基本法》,不但無法建立香港特區的民主制度;更重要的是,這將嚴重傷害香港特區和中央關係,令香港特區及港人帶來災難性的後果,因此任何香港特首或特首候選人,必須全力擁護《一國兩制》及《基本法》。 既然《基本法》對港人如此重要而法治是港人重要的核心價值,因此尊重及遵守《基本法》是香港公民的責任。但現時針對《二0一七年行政長官及二0一六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討論,社會上引起了廣泛的關注,不同層面和界別提出不同意見,不過部分人士提出一些違反《基本法》的方案,如果任由這些違法方案成為主導產生辦法的討論,這樣將對香港的政改產生負面的作用;首先可能引領社會上的討論走上對立和偏激化,最終令產生辦法沒法落實,因而令香港延誤了政改的機會。其次,如果社會聚焦於這些違反《基本法》的方案,必會浪費了完善方案和凝聚共識的時間及機會。 《基本法》框架內落實民主 事實上,《基本法》已規定了香港特區實行的各種制度,包括特首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和第六十八條分別規定,根據香港特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最終達至特首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及立法會全部議員普選產生的目標。此外,根據《基本法》第一五八條,全國人大常委會擁有對《基本法》的最終解釋權。因此,產生辦法的討論有兩個重點,第一是法律上是合法,必須按照《基本法》及人大常委解釋的框架下進行;第二是政治上合理,候選人必須擁護《一國兩制》及《基本法》。與其被一些違反《基本法》的方案牽著鼻子走,不如依法地在《基本法》的框架內落實香港特區的民主。

更多內容


  【政改之争】公民提名民粹路 草根終吃虧

(轉載:经济日报 2014-3-21) 近一時期,政改成為香港人的熱門話題。當我們討論政改時,必須先搞清楚,甚麼是政治? 政治在不同學科中有不同的解釋。我作為一個經濟學人,更願意從經濟學角度看政治。古典經濟學認為,政治是一定經濟基礎和生產關係之上的上層建築,是一定時期之內經濟關係的集中體現。 現代的西方經濟學則把政治看作是一種交換關係,認為政治為市場服務,政治活動是理性的經濟人為了自己的最大利益而展開的一系列計算和運籌過程。總之,無論古今的經濟學都認為,政治是由經濟基礎來決定的,又必須服務於經濟,世界上絕不存在空泛的政治。 一、國際學者日益關注中國的政治協商制度。 一個國家採用何種政治制度,取決於該國家的經濟基礎和歷史、文化的發展和傳承。中國在經歷了10年文革的政治動亂後,汲取教訓,之後36年的政治,一直圍繞經濟發展這個主題,從「實事求是」到「三個代表」,從「科學觀」到「中國夢」,經濟發展是硬道理。 政治協商制度 助華大翻身 中國經濟在中央政府的主導下經歷了3次大的改革開放,即1978年的深圳開放,1990年的浦東開放和2000年的加入世貿組織。每次改革開放均給中國經濟帶來「紅利」。 中國的GDP(Gross Domestic Product,國內生產總值)從原來僅佔美國的1%,上升到55%,人均GDP同期增長101倍,讓13億人口脫貧致富,並仍在高速增長。這一現象讓許多悲觀的外國評論家大跌眼鏡,也吸引愈來愈多國際學者關注和研究中國。他們發現,其中一個重要積極因素,就是中國的政治協商制度。 歷史經驗和教訓,讓中國人選擇了一個不敢說全球最好,但卻是當下最適合中國的政治協商制度。這種制度的優越性有四: 首先各黨派同舟共濟,實行團結、民主、協商。 其次,多個黨派對共產黨的執政進行監督。 第三,多個黨派可以就各種涉及執政、經濟、社會、民生等問題通過寫提案向政府反映,提出善意的批評和建設性的建議。 第四,每一個提案含三方面內容,即背景、問題、建議,政府必須限時對提案反饋意見,從而真正發揮了多黨制下,各黨派的合作和正能量。 在中國的政治協商制度下,政協委員和各個黨派寫提案的意義遠大於提案內容本身。這一制度在過去36年經濟發展、社會和諧和政治穩定中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政黨政治惡鬥 短視損經濟 相比之下,世界其他民主國家,每個國家都有若干個政黨,政黨背後是不同的利益群體,由於利益衝突,政黨成為政敵。執政的稱為執政黨,在野的成為反對黨。政黨之間勾心鬥角,相互攻擊和拆台,只顧及眼前選票,無暇顧及長遠發展。議會裏更是吵架、扯皮,甚至拉布,嚴重影響施政效率,不僅無助於經濟規劃和發展,且成為了經濟發展的絆腳石。違背了「民主政治」的原意。 中國的政治協商制度隨着其社會生產力的提高而不斷自我改善,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及時提出政府職能轉變,明確政府將工作重點轉向戰略規劃,社會公共服務、制定市場規則和執法、以及反腐倡廉等。讓市場在經濟中更加充分發揮積極作用。 這些措施必將進一步促進生產力、發展經濟、改善民生和提高競爭力。令中國經濟再創輝煌。 二、香港政改必須有利於提升經濟競爭力 事實證明,政治與經濟關係密不可分,香港在一國兩制之下,享有充分的民主和自由,當我們討論政改時,首先必須考慮怎樣的政改最有利於香港的經濟發展和民主進步。 1. 政改必須合法進行。香港作為一個以法制著稱的國際金融中心,合約精神是其靈魂。任何違背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的有關提議,都不可能被大多數港人接受,更不會被中央政府批准,其結果只能令政改原地踏步,不利於香港的民主進程。 2. 政改必須在一國兩制原則下進行。香港作為中國的一個行政特區,並非一個獨立國家,選舉產生一個愛港愛國的人來擔任特首是理所當然的。這將有利於香港與內地經濟融合,為香港帶來更多商機,並繼續發揮好香港在中國整體經濟中的獨特作用,共同來實現中華民族富強的「中國夢」。 政改須顧營商環境 防福利主義 3. 政改必須樹立國際正面形象。香港作為一個國際大都市,是全世界投資中國和中國走向世界的重要通道和平台。任何違背香港法治精神的「過激行動」,都得不到大多數港人的支持,只會給香港國際金融中心抹黑。日前,個別重要的國際會議已決定撤銷在港舉辦,足以證明這一點。 4. 政改必須有利於香港的總體營商環境。香港作為一個商業中心,在政改中既要體現廣大民眾通過一人一票實行普選;又要讓具廣泛代表性的各界有識之士有資格來推選特首候選人,充分體現民主集中制。這將有利於各界與未來特首之間的有效溝通,以便改善香港的總體營商環境,充分體現各階層的利益。 5. 政改必須防止香港走向福利主義。香港是全世界就業率最高的地區,有人利用這一點鼓動所謂的「公民提名」特首候選人,表面上提倡「廣泛民主」,但是,順着這條路走下去,香港必定邁向歐洲模式的福利主義和民粹主義,最終由於企業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高企,令商家僱不起勞工而關門,吃虧的還是草根階層。 總之,政改看似政治議題,其實質是經濟問題的提升,政改問題處理好了,將對香港長遠的經濟發展提供動力;反之,則將成為阻力和包袱。 金融海嘯之後,全球經濟都在復甦和發展,香港應通過政改,提升自身在國際社會中的競爭力,萬萬不可蹉跎歲月。

更多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