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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毅立先生

民主選舉 有法可依

(星島日報2014年4月4日)

《基本法》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性文件,由全國人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制定並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制度和政策,均要以此為依據。

一九九0年四月通過的香港基本法,在正文第四十五條規定了最終實現「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行政長官」的目標,在附件一規定了普選前的選舉安排。二00七年十二月全國人大常委員會在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二0一二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及有關普選問題的決定中,规定行政長官普選時的提名委員會「可參照選舉委員會的現行規定組成」。基本法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對選舉有其特定的規定,也是受全部香港市民統一認知的定義,不容置疑!

增加提委會人數難操作

提名委员会的组成,可参照現行的選舉委員會的組成框架設計。衆所周知,同一部法律所采用的同一用詞,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根據上下文具有其它含義,應當作同一理解。按照這一解釋,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廣泛代表性』一詞,應當與附件一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中所規定的『廣泛代表性』一詞具有同樣的含義。具体而言,目前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由工商、金融界,專業界,勞工、社會服務、宗教等界,立法會議員、區域組織代表、港區全國人大代表、港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等四個界別組成。同样,一七年行政长官提名委员会的组成也必须遵循这一分界别、同比例的原则。

提名委员会的人数,应该维持现行選委會的一千二百人,每個界別三百人,短期內沒有必要再擴大。現在距離二0一七年首次普選的時間已經很緊,在短短的時間內,要增加提名委員會的人數,操作難度很大,況且現在的一千二百人的選委會已經具有相當的代表性,符合全國人大常委會『一二•二九』決定中,關於普選行政長官時的提委會可參照基本法附件一有關選委會的現行規定組成的要求,有利於提委會與選委會的銜接。

變革愈小 愈有利穩定

現行的行政长官選举委员會的界別分組已經運作多年,相對穩定,已被香港市民熟悉和接受,如果突然改變,可能會引起不必要的社會爭議。而且二0一七年将是香港首次普選行政长官,選舉制度變革愈小,越有利於社會穩定。

民主是全人類共同的追求,但發展民主需要時間,需要條件,需要根據各國和地區的實際情況而定,欲速則不達,這是有許多歷史例證的。因此,『循序漸進』是穩健的做法,是符合客觀實際的做法。香港政制的任何演變,都不能脫離香港的歷史和現實,不能脫離基本法起草過程中所表達的立法原意,我相信香港最終將實現全民普選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