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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劲松先生

談二0一七年特首選舉方案

(星島日報2014年3月21日)

二0一七年香港行政長官選舉方案爭論焦點在於候選人提名方式。

《基本法》條文清晰

從法治(Rule of Law)角度看,《基本法》第四十五(二)條明確指出:「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這一規定清晰地排除了真普選聯盟提出的另外兩種方式,即:其一,公民提名:參選人獲得百分之一登記選民具名聯署提名;其二,政黨提名:於最近一次立法會選舉中,獲得直選部分全香港總有效票數百分之五或以上的政黨或政治團體,單獨或聯合提名一名參選人。有關是否需要重新演繹基本法的上述規定,以包含其他類型的提名途徑,筆者認同律政司司長袁國強及其引述的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觀點,即「若文字清晰及不存在模稜兩可之處,則也許沒有空間或需要去作進一步推敲」。

當然,從民主憲政角度我們不可否認,上述公民提名及政黨提名均具有一定的民意基礎和民主成分,然而它們並非實現普選、建設民主政治的必要條件。與其以「佔領中環」的極端方式表達政治意圖,或者是挑戰基本法增加另類提名,不如以理性思路探討如何包容公民推薦、政黨推薦的民意基礎。事實上,每個國家或地區獨特的憲政發展歷史和特點,決定了其特定的民主選舉路徑。香港回歸前,港英殖民地政府實際上有法治而無民主憲政 – 即依殖民地「法」律而管「治」。香港回歸後,特區政府按照基本法依法施政、循序漸進推進民主憲政。

在推進民主憲政的過程當中,全人類都不可回避的一個共同挑戰是如何處理民主與法治的關係。筆者在此引用周天瑋先生(《蘇格拉底與孟子的虛擬對話 – 構建法治理想國》)的一段描述:「一味追求民主而不努力奠定法治基礎,會造成人民的自由權利實際上的喪失。因為民主的解放雖然可能帶來自由權利的擴充,但卻不能對自由提供持續而有效的保護」。如果我們回顧過去幾年發生在烏克蘭的新「三國演義」(季莫申科、尤先科、亞努科維奇)鬧劇,我們對此將有更深刻的理解。
尊重法治 理性探討

人類法治的歷史已經有數千年,公元前五三六年春秋鄭國鑄刑書於鼎,公元前四五0年古羅馬設立十二銅表,代表着將法律所代表的公平正義分配給一般平民。相比之下,人類民主憲政的歷史卻不過區區數百年,而今天值得我們廣為推崇的民主憲政成就,無一不是法治的結果。西方現代的法治思想更是設立了以下四個座標,作為法治社會的規範與目標:一是排除人治的專斷,二是維護個人的自由,三是政府依法行事而本身受到法律規範,四是守法作為一種道德承擔。

如果我們承認尊重法治是香港社會的核心價值,如果我們願意按期落實雙普選、推進香港民主憲政建設,那麼我們還有什麼理由不能回到理性探討的軌道上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