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劲松先生

  談二0一七年特首選舉方案

(星島日報2014年3月21日) 二0一七年香港行政長官選舉方案爭論焦點在於候選人提名方式。 《基本法》條文清晰 從法治(Rule of Law)角度看,《基本法》第四十五(二)條明確指出:「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這一規定清晰地排除了真普選聯盟提出的另外兩種方式,即:其一,公民提名:參選人獲得百分之一登記選民具名聯署提名;其二,政黨提名:於最近一次立法會選舉中,獲得直選部分全香港總有效票數百分之五或以上的政黨或政治團體,單獨或聯合提名一名參選人。有關是否需要重新演繹基本法的上述規定,以包含其他類型的提名途徑,筆者認同律政司司長袁國強及其引述的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觀點,即「若文字清晰及不存在模稜兩可之處,則也許沒有空間或需要去作進一步推敲」。 當然,從民主憲政角度我們不可否認,上述公民提名及政黨提名均具有一定的民意基礎和民主成分,然而它們並非實現普選、建設民主政治的必要條件。與其以「佔領中環」的極端方式表達政治意圖,或者是挑戰基本法增加另類提名,不如以理性思路探討如何包容公民推薦、政黨推薦的民意基礎。事實上,每個國家或地區獨特的憲政發展歷史和特點,決定了其特定的民主選舉路徑。香港回歸前,港英殖民地政府實際上有法治而無民主憲政 – 即依殖民地「法」律而管「治」。香港回歸後,特區政府按照基本法依法施政、循序漸進推進民主憲政。 在推進民主憲政的過程當中,全人類都不可回避的一個共同挑戰是如何處理民主與法治的關係。筆者在此引用周天瑋先生(《蘇格拉底與孟子的虛擬對話 – 構建法治理想國》)的一段描述:「一味追求民主而不努力奠定法治基礎,會造成人民的自由權利實際上的喪失。因為民主的解放雖然可能帶來自由權利的擴充,但卻不能對自由提供持續而有效的保護」。如果我們回顧過去幾年發生在烏克蘭的新「三國演義」(季莫申科、尤先科、亞努科維奇)鬧劇,我們對此將有更深刻的理解。 尊重法治 理性探討 人類法治的歷史已經有數千年,公元前五三六年春秋鄭國鑄刑書於鼎,公元前四五0年古羅馬設立十二銅表,代表着將法律所代表的公平正義分配給一般平民。相比之下,人類民主憲政的歷史卻不過區區數百年,而今天值得我們廣為推崇的民主憲政成就,無一不是法治的結果。西方現代的法治思想更是設立了以下四個座標,作為法治社會的規範與目標:一是排除人治的專斷,二是維護個人的自由,三是政府依法行事而本身受到法律規範,四是守法作為一種道德承擔。 如果我們承認尊重法治是香港社會的核心價值,如果我們願意按期落實雙普選、推進香港民主憲政建設,那麼我們還有什麼理由不能回到理性探討的軌道上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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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劲松先生

  『公民提名』偏离《香港的宪政之路》

(星島日報2014年3月7日) 全城熱議一七年行政長官普選方案之時,筆者拜讀了戴耀廷先生的大作《香港的憲政之路》(中華書局一0年版),感覺幾個問題需要澄清。 首先,一七年行政長官普選方案,並非孤立的政治選舉事件,而是香港憲政發展的一個重要里程碑。任何國家、地區的憲政之路也並非一成不變的教條。海內外的理論和實踐均表明,憲政的歷程是立憲、制憲、行憲及監憲的動態過程。在『一國兩制』的框架下,基本法雖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獨立憲法,但是屬於特別行政區的憲制性法律。戴先生在專著中也承認,香港人參與基本法的制定遠較港英殖民地的憲制性文件為多。因此,行政長官普選方案,尤其是提名方式,需嚴格遵守基本法的框架、以及全國人大的相關法律文件。從法律角度看,公民提名繞開了基本法第四十五條所規定的提名委員會的『實質提名權』,因而是不合法的。 民主发展须循序渐进 其次,行憲過程本身是憲制中各權力單位之間的互動關係,亦稱憲制博弈。這一點,戴先生的專著有較為完整的闡述,包括:『中央與地方政府、政府中的行政立法與司法機構及其人員、不同的政黨及政治組織、公民社會中的各群體、市場中的各類型企業、以及各個別的公民』。戴先生亦認同,各權力單位承受着實施地區的歷史、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背景因素的影響。既然如此,所謂『公民提名』的方案實際上就忽視了戴先生專著中列明的其他『不可忽視』的權力單位。香港回歸祖國後,才真正開始逐步推進民主政治的建設。但是香港的社會、經濟現實以及未來一段時間,所面臨的發展挑戰,決定了本港民主發展,必須以循序漸進的原則推進,特別是要體現相關權力單位的均衡參與原則。 提委会避免多数人滥权 第三,『公民提名』並非確保憲治與民主良性互動的充分且必要條件。戴先生承認,『民主的制度在很多情況下都採用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來作決定。若單以此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來決定一切,那就會出現大多數人暴政的危機,少數人的基本權益被大多數人所剝奪』。因此,基本法及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所指明的具備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將能更好地尊重民主精神,避免大多數人濫權。 在歷史長河之中,香港的民主發展以及憲政之路才剛剛起步。戴先生在專著中承認,港英政府在八十年代引進代議制、以及九十年代制定人權法等,『未必單純是為了要為香港建立憲政…..或是為了要增加與中國政府談判香港前途問題時的政治籌碼』。 回歸以來,香港立法會的組成及選舉辦法、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組成等等,表明香港的民主憲政正穩步向前推進。公道自在人心,我相信,每一個真正從心裏願意落實雙普選的港人,都會旗幟鮮明地對『公民提名』說『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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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辛亥革命對香港普選方案的啟迪

(星島日報2014年2月21日) 坊間熱議普選方案之餘,筆者重溫辛亥革命簡史,感觸頗深。辛亥革命結束了滿洲貴族統治中國二百六十八年的歷史、也終結了在中國延續二千多年的封建君主制度。隨後的百多年來,中華民族從來沒有停止過對民主的嚮往和追求,期間經歷的風雨歷程構成了中國近代史的一條主線。 從內部因素來看,從武昌新軍的第一槍到南京臨時政府成立 – 這其實是亞洲第一個共和國 – 前後不過八十多天。在激烈的爭辯之後,臨時政府通過了總統制、兩院制(即元老院和代議院)這一明顯模仿美國的制度。然而南京臨時政府卻維持不到三個月時間。為何這一當時世界最先進的制度無法在中國落地生根?南京政府的北伐夭折與短壽,一個直接原因是其財政困難。 財政困難 民主短壽 武昌起義後,各國公使團強行決定,將中國各海關淨存稅款匯解上海,存入滙豐銀行等三家外國銀行,作為償還外債之用。臨時政府最困難的時候,金庫僅存十洋。在此困難時刻,臨時政府甚至差點被迫(一說被誘)以一千萬元租讓中國滿洲予日本三井物產公司。而三井公司其實是在日本政府授意下,趁人之危而欲取中國東北。若此事不幸發生,則孫中山一世英名俱毀,且將是對民主制度的極大諷刺。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臨時政府及中國近代史上的第一次民主嘗試,已經深刻地反映了這一點。 從外部因素看,中國的事情從來也就不是只有中國人關心,外國列強沒有一刻曾停止過考慮如何從中國擷取最大利益。當年英國侵華全權代表砵甸乍(Henry Pottinger)向英國人宣告,“他已為他們的生意打開了一個新的世界,這個世界是這樣的廣闊,傾蘭開廈全部工廠的出產也不夠供給她一省的衣料的。”歷史已經告訴我們,英格蘭的衣料一般,反而是隨後武裝鴉片走私,開啟了中國苦難深重的近代史。 警惕外來勢力干預 再看列強對於南京臨時政府和中國民主制度的態度。最初他們普遍希望在中國建立君主立憲制度,以延續、甚至進一步擴大其在華利益。列強當中,日本先是聯絡英國,企圖迫使革命黨人接受君主立憲方案;隨後又串通俄國,企圖以武力干涉,派部隊佔領天津、北京,以「支持」中國皇帝;然後又嘗試滿蒙「獨立」;俄國就直接唆使外蒙「獨立」。英國公使朱爾典在武昌起義之初,就明確指示,將保護「英國人生命財產的安全和我們在漢口的利益」作為首要任務。 前事不忘,後事之師。今天,當我們探討香港的民主發展道路時,我們的確需要牢記兩點,一是民主發展必然是循序漸進的,最終需服從於、取決於經濟基礎。二是香港的民主發展,是我們港人的內部事務,我們需要警惕任何挑戰「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舉動、尤其是來自外部勢力的干預。在這方面,歷史是一面很好的鏡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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